天津:盗窃使用中消防器材 被告人危害公共安全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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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盗窃正在使用中的消防器材,却不想其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的侵害。近日,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程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开庭审理,法院判处被告人程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 |
程某盗窃正在使用中的消防器材,却不想其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的侵害。近日,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程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程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
据介绍,2013年7月间,被告人程某多次进入和平区某高层建筑楼内,分别从不同楼层电梯间及楼道等处的消防箱内窃得正在使用的铝制消防喷水枪头共计188个及铝制消防水带连接口共计30个,并将赃物向废品 回收人员变卖以获取非法利益。 近日,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程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开庭审理,法院判处被告人程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 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说,本案被告人程某通过秘密窃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大楼内公共消防设施,后予以变卖以牟利, 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乍看上去是一起盗窃案件,但由于被告人盗窃的消防器材系正在使用当中,其盗窃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如果发生火灾无法及时扑救的危险状况,已经侵害了不特定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被告人明知上述结果,而放任危险的发生,其行为同时符合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这种行为人 实施了一种行为,却导致两个以上危害后果的情况,属于刑法理论中的“想象竞合犯”。根据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本案应当从一重罪定罪处罚,故法院判决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司法实践中,还有许多类似的案例,比如盗窃公路上井盖的行为,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通讯设备等行为,虽然行为人的直接目的是非法牟利,但是其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对公共安全的侵害,主观上存在放任危害后果的间接故意,故均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犯罪构成。(记者郭佳通讯员李晶李旺)